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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津市市46岁的农民陈乐林踢踹警车,被警方铐走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失去了半年的自由。但法院终审判决认为,陈乐林的行为事出有因、可以理解,警方传唤其妻于法无据,遂对陈乐林宣告无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常德中院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该案案情。判决书显示,2017年3月,因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津市陈乐林夫妇阻止电力公司在其责任田架设电线杆,发生纠纷,在警方与基层干部的介入下,陈乐林夫妇停止阻工并离开了现场。
但随后赶来的第二拨警方人员,要求口头传唤陈妻,遭拒绝后强行将陈妻塞入警车,陈乐林制止并与民警发生肢体冲突,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随后警方将陈乐林拘留,检方逮捕并提起公诉,津市法院一审判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陈乐林不服上诉,2018年5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陈乐林阻工是维权行为,且方式可以理解;阻工已结束,传唤无必要性和紧迫性;陈乐林阻止强制传唤其妻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遂判决陈乐林无罪。
责任田里栽两根电线杆,农民不满只补偿3000元
常德中院审理查明,2015年,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审批了津市市西毛里湖排涝泵站续建工程投资项目。2016年,津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津市市西毛里湖排涝泵站新建项目电力线路工程基建投资计划。同年12月,津市市西毛里湖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通知国网津市市电力公司,要求该公司对毛里湖镇大山居委会开山口段的200kva变压器和10kv的高压线路进行迁转。
陈乐林系毛里湖镇大山居委会居民,因该电力线路迁转需有两根电线杆移栽到陈乐林承包的责任田里,毛里湖镇及大山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找陈乐林协商电线杆移栽占地的补偿事宜,但协商未果。
2017年3月26日8时许,湖南德力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津市分公司的施工队进入陈乐林承包的责任田,从事电力线路迁转工程施工,陈乐林及其妻子刘某认为自己承包的1.5亩责任田里已经架设了两根电线杆,现在又要再架设两根电线杆未得到合理补偿,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抱住移栽的电线杆阻止。
陈乐林的补偿要求到底是多少,为何一直未协商一致呢?
判决书引用的证人证言中,大山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王某称,村里给陈乐林家补偿2000元,陈乐林不同意,称农田里栽了电杆后,旋耕机不能工作,1.5亩田就没有用了,要求置换一块田。居委会支书黄某的证言称,陈乐林提出要政府给他置换1.5亩的土地,或者按32640元/亩征收。
分管国土、土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的镇人大主席鲁某称,他曾出面与陈乐林进行过协商,补偿其3000元,由于陈乐林提出要求将补偿金额在全村进行公示,鲁某担心会有负面影响,没有同意,因此与陈乐林没有达成占地补偿协议。
而居住在大山村4组、自称“与陈乐林平时关系不是很好”的村民向法庭作证,陈乐林家占用的是田不是自留地,有1.5亩多,田被栽了电线杆后就全部没用了,如果只补偿3000元人民币,换成是他也不会同意。
先后两拨警察介入,纠纷平息后又抓人
镇人大主席鲁某证言称,陈乐林不同意占用其土地或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之前,不能强行施工。因当地有一农户不同意占地,后修改了线路方案。但是,在补偿未达成协商一致时,2017年3月26日8时,电力公司的施工队,还是进入了陈乐林的责任田。
法院查明,在陈乐林夫妇抱住电线杆阻工后,毛里湖镇党委书记袁超伦获悉此事,并打电话给津市市公安局毛里湖派出所所长王维,要求王维派警处理。王维即安排民警钟某和一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
经现场协商,大山社区治调主任何毅承诺负责处理好占用陈乐林夫妇承包责任田的补偿事宜,至此,陈乐林夫妇同意施工单位继续施工,并于10时许离开迁栽电线杆施工现场。
居委会支书黄某证言对这一过程的描述是:毛里湖派出所的民警来后,向陈乐林夫妻宣传法律,进行劝导,施工方负责人、村干部等也一起规劝,陈乐林夫妻不听,陈乐林抱住电杆不让施工。施工方为确保安全,将吊着的电杆放到挖好的洞边,陈乐林夫妻便站在洞旁。经过1个多小时的劝导后,陈乐林夫妻答应协商,走上了湘北公路。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许就没有陈乐林后来的牢狱之灾。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激化了矛盾。
法院查明:稍许,毛里湖派出所所长王维、教导员朱海鸥驾车赶到,在湘北公路上遇到陈乐林夫妇,王维通知陈乐林到派出所说明情况,陈乐林表示同意,王维即先行离开现场。与此同时,毛里湖派出所教导员朱海鸥以陈乐林妻子刘某阻工为由,口头传唤刘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刘某以事情已经协商处理好为由予以拒绝。朱海鸥见口头传唤刘某无效,遂决定采取强制传唤,抓住刘某的手和衣领,将刘某带上警车,陈乐林见状欲上前制止,与现场民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脚踹踢警车,踢坏警车右尾灯,踹瘪警车右前方外壳,同时将民警的执法记录仪摔坏在地上。公安民警合力将陈乐林反铐塞进警车,陈乐林双腿在挣扎反抗中将警车的左后车窗玻璃踹碎。
经津市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
判决书显示,生于1972年、初中肄业文化的陈乐林,于事发次日、2017年3月27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犯妨害公务,同年4月7日他被逮捕,9月26日被津市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0月30日,津市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陈乐林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陈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妨碍执行公务中毁损财物价值达1768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陈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审判无罪:维权行为可以理解,强制传唤无依据
一审判决后,陈乐林不服,认为自己未被合理补偿,进行阻工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公安干警凭主观臆测认定其妻刘某阻工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刘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和程序,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抵制公安干警滥用职权,没有使用暴力伤害公安民警,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但常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常德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5月17日,常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陈乐林阻工和损坏警用执法记录仪、警车玻璃、尾灯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其理由有三,第一,陈乐林阻工是维权行为,并且方式可以理解。陈乐林夫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没有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即占用其土地架设两根电线杆,影响生产和耕作,陈乐林为了维权和生计,采取用身体抱住电线杆和用棍子放入电线杆洞的方式,阻止施工,未对他人人身和财物造成损害,方式不过分,也不偏激,可以理解,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第二,阻工已经结束,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津市市公安局毛里毛里湖所接到报警后,出警系正常履责,应予肯定。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与基层组织相关人员对陈乐林进行劝导,陈听了劝,停止了阻工,离开了现场,阻工前后约二小时。陈乐林离开现场后,施工得以继续并顺利架设了电线杆,后续赶到的派出所所长王维要陈乐林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陈也同意了,应当说,陈乐林夫妇是理性的,服从了电力建设需要,至此,事情已经得到妥善处理。在此前提下,与所长王维一起赶到的该所教导员朱海鸥未弄明白情况即对陈妻刘某口头传唤,在遭拒后,抓其手臂衣领强制传唤,没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且刘某当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适用该法第82条关于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的法律规定,对其传唤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陈乐林阻止强制传唤刘某为事出有因,情节显著轻微。在陈乐林已经同意到派出所说明的情况下,陈乐林看见民警抓住其妻衣领押上警车,被激怒抢摔执法记录仪,脚踢警车,阻止强制传唤其妻,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768元,该行为虽然不妥,但事出有因,并且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综上所述,常德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据此撤销津市市法院判决,宣告陈乐林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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