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定义《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交强险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矛盾:
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
《保险法》:财产保险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交强险》条例
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交强险》条款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商业险:《三者A款》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投保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车损A款(营业、非营业、拖拉机、特种车)》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交强险未过户能否获赔
作者:周青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叶先生去年购买一辆二手车,由于当时这辆车已经投保了交强险,叶先生办完过户手续以后,便去保险公司加保了商业车险,但没有办理交强险变更。近日,叶先生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交强险尚未过户,所以拒绝赔偿。
叶先生认为,保险公司给出的说法不合理,虽然交强险条款中提及未办理过户的投保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但是没有说交强险未做变更是除外责任。
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又规定当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实行法定交强险的目的,在于让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也就是说,车主未办理交强险变更,不能够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对于交强险部分,机动车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应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过户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的,应该补交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增加的保费。
但商业车险未及时办理过户,保险公司可以据此作为拒赔理由。根据商业车损险条款规定,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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