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同住一个村,本应和谐共处,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却仅仅因为在农田生产路上生产机具占道挡路,一言不合便大打出手。4月2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琴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面10月11日11时许,在三原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面10月11日11时许,在三原县独李镇赵渠村农田生产路上被害人李光因被告人刘琴润之夫王大鹏的旋耕机挡住其去路,二人发生口角,继而李光与王大鹏发生厮打,李光将王大鹏压至身底并殴打,被告人刘琴润在拉架未果之下,将被害人李光的右耳咬伤。经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光受伤致右耳廓缺损,占总面积17%,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琴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害人李光与被告人刘琴润之夫王大鹏因邻里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厮打,被告人刘琴润遂将被害人李光的右耳咬伤,被害人李光生对此事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刘琴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被告人刘琴润系初犯、偶犯,可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三原法院 吕鑫 崔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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