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3年秋季,被告人綦某学在未取得占用林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位于黑龙江省逊克县克林镇天山村三号地的原有耕地两侧,即伊春森工红星林业局有限责任公司二皮河林场分公司施业区427林班15、16、21小班内,使用四轮农用车带旋耕机将林地开垦成用于种植农作物的耕地。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确认,綦某学非法开垦特用林地总面积13.65亩,所占用林地达到严重毁坏程度。经侦查,綦某学于2021年8月25日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綦某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綦某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綦某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定从重处罚。綦某学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承认指控的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綦某学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綦某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微法简评】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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