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上午,汤旺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党组书记、院长付洪涛担任审判长,汤旺县人民检察长赵保忠出庭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简要案情
2012年秋季至2017年秋季,被告人苑某某驾驶自家四轮车带旋耕机,私自在嘉荫县沪嘉乡晨光村东南侧非法开垦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至今。2019年秋季,被告人苑某某雇佣钩机在嘉荫县沪嘉乡晨光村东南侧挖掘水沟。经鉴定:占用地块位于嘉荫县沪嘉乡晨光村(原乌伊岭林业局福民林场施业区1074林班);占用林地面积为18.474亩;占用地块原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占用并改变林地用途,开垦作业对林地原有植被及土壤结构造成严重毁坏。
被告人苑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林地资源,损害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被告人苑某某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挽回绿色损失,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经过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汤旺县人民法院始终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环境司法工作根本遵循,以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忠诚履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职责使命,把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作为履行审判职能的重点工作来抓,用实际行动守护绿色汤旺、生态汤旺建设,使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县人民法院
编辑:王品萱
一审:张 宁
二审:王学良
三审:陈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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