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农机公司于2000年1月在某镇设立农机分公司,属独立核算单位。分公司主要销售各类农用机械,有拖拉机、农用汽车、农用机动三轮车、旋耕机、平地机、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棉花轧花机、喷雾机;同时,我们还销售各类小农具(锄头、镰刀等)和各类农机配件。因县农机公司销售农机一直都是免缴增值税的,所以我们分公司2000年度虽然实现销售收入208万元,但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然,我们也就没有缴纳增值税。
2001年5月18日,县国税稽查局在对我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我们有销售非农机产品的行为,且农机产品销售收入与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没有分别核算。要我分公司就全额依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8万元的增值税。
我们认为,我分公司地处农村乡镇,面对的全部是广大农民,销售的商品全部为农民所用,不可能销售非农机产品。要我们全额缴纳增值税实属没有道理。
请问,县国税稽查局要我们补税对吗?
答:首先,你在什么是“农机”产品的认识上犯了概念模糊的错误。因为并不是农民使用的所有机械都是税法所确认的“农机”产品。税法对“农机”产品的范围有严格、明确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十六条规定:“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具体范围包括:1.拖拉机;2.土壤耕整机械,包括:机引犁、机引耙、旋耕机、镇压器、联合整地器、合壤器、其他土壤耕整机械;3.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包括:开沟筑埂机、开沟铺管机、铲抛机、平地机、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4.种植机械,包括:播作机、水稻插秧机、栽植机、地膜覆盖机、复式播种机、秧苗准备机械;5.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包括:机动喷粉机、喷雾机(器)、弥雾喷粉机、修剪机、中耕除草机、播种中耕机、培土机具、施肥机;6.收获机械,包括:粮谷、棉花、薯类、甜菜、甘蔗、茶叶、油料等收获机;7.场上作业机械,包括:各种脱粒机、清选机、粮谷干燥机、种子精选机;8.排灌机械,包括喷灌机、半机械化提水机具、打井机;9.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包括:茶叶机械、剥壳机械、棉花加工机械及棉花打包机、食用菌机械(培养木耳、蘑菇等)、小型粮谷机械;10.农业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11.畜牧业机械,包括:草原建设机械、牧业收获机械、饲料加工机械、畜禽饲养机械、畜产品采集机械;12.渔业机械,包括:捕捞机械、增氧机、饵料机;13.林业机械,包括:清理机械、育林机械、树苗栽植机械;14.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同时,该《通知》第十六条第9项还明确规定: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不属于农机范围;第十六条第10项规定:三轮货运车、农用汽车不属于农机范围;第十六条第12项规定: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围;第十六条第13项规定: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不属于农机范围;第十六条第14项规定: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范围。所以,你公司销售的拖拉机、旋耕机、平地机、播种机、收割机、脱粒机、棉花轧花机、喷雾机,以及锄头、镰刀等应属于销售农机产品的范围;而你公司销售的农用汽车、农用机动三轮车以及各类农机配件,则不属于销售农机的范围。其次,本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第二条第6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18号)第一条第5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第一条第6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的规定,自1994年5月1日起至今,批发和零售农机产品都应该免征增值税。但是,正因为你们分公司没有将这些农机产品销售收入与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进行分别核算,所以你们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因此,你县国税稽查局要你分公司就2000年度的全部收入额(农机产品和非农机产品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是完全合法的。所以,你们龙舟旋耕机配件哪里买今后应注意分别核算免税与非龙舟旋耕机配件哪里买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旋耕机之家为了大家交流有关旋耕机相关知识组建了微信群,群里有技术大牛、厂家、需要购买旋耕机的客户,不确保会有你想要的 ,相信你能在圈内整合资源,拥有更多的机会可能。前100名免费,如有意着添加微信18215288822(备注旋耕机微信群)拉你入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