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拥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目前,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与发展过程中,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规模逐渐扩大,不断呈现出新的问题,并引发多方面的社会矛盾。为此,本文对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究,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受传统观念影响,流转水平偏低
土地具有社会保障和就业功能,而当前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形成,决定了农民不能轻易离开土地,绝大多数农民仍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不少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还有不少农户怕政策多变,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概念混淆不清,担心土地流转后,可能会丧失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和征用时的经济补偿。另外,由于企业资金、就业技术市场、农民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可就业的行业有限,发展第二、三产业的能力不足。同时,广大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还没有完整发展起来,大多数农民的收入还局限于有限的土地耕作,所以,农民对土地流转存在后顾之忧,即便粗放种植,造成土地经营不善,施肥搭配不合理,杂草丛生,产量逐年下降,使土地没有经济效益,也舍不得把土地流转出去。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农村土地正常、合理、有序的流转。
今天看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土地流转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部份。但是,目前农村干部对此缺乏应有的重视,缺乏对农业发展中适度规模经营的认识,将土地流转看成农户个体的问题,其利益关系只限于农户和业主之间,所以听之任之,缺乏统筹管理,对之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担心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有可能被认为是否定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进而承担政治风险;或担心规模经营引起农民之间的矛盾,影响和谐社会建设,因此缺乏规模引导,影响了土地流转的水平。
(二)土地流转缺乏应有的规范
目前,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土地流转主要依靠农民自发进行,想转出土地的农户寻找流转对象难,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和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大户却苦于挨家挨户的谈判费时费力,使流转成本增大。另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多方面的争议和纠纷隐患。例如,不少农户还停留在口头协议的认识上,缺乏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说明,诸如土地转让资金的多少、支付时间方式、土地转让起始时间等,都需要通过书面合同确定下来。面一些地方的村集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民主意识,不经过征求农民意见、统一群众认识,而以村委会的商议作后的决策,往往导致一些农户消极对待土地流转,有的还存在一定的抵触,这也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迟缓的重要因素。当然,有的乡镇政府主动进行规模化的土地流转,通过村流转出租,尽管有较为正规的协议合同,但合同的某些细节还不够详尽,存在一些可能引起纠纷的潜在问题。如承包费、租金确定和调整的依据及标准,流转后地块边界如何界定、土地权属如何定义等。还有的基层干部干预、强迫承包权人流转,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引发社会不稳定;发生纠纷时没有权威机构调解、仲裁,流转双方相互扯皮。如1996年,岳阳纸业集团在柏祥镇村承包1000多亩山林用作纸业原材料生产基地,到了2009年开始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因部分农户反对,产生矛盾,争产权、争利益风波一直持续二年才慢慢平息。正是国为土地流转过程中缺乏合法的中介组织,才导致这类事件一再发生,使得土地流转速度缓慢、缺乏应有的规模和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另一方面,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既受农用工业品质量、数量、价格的制约,影响产出和效益,又受初级产品生产与加工、储藏环节分置不同行业和部门形成的利益流失的影响。而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目前不少地方农业由于缺乏有效“反哺”,而处于低效弱质产业的境况,这些问题导致了农业商品生产基地建设发展缓慢,资源优势难以发掘,拳头产品难以形成气候,从而既影响农民增收,又影响市场物流量的增加和加工业的需要。近年来发展起来的“订单农业”,使得龙头企业有了充足而稳定的原材料来源,同时农民的农产品也有了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及市场,降低了龙头企业和农户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但也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的市场风险,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土地流转规模不够,阻碍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民个体性的土地流转,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土地荒芜,但是不少地方的农村土地流转,仍然停留在分散的个体经营上,缺乏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不得农业科技的推广与产业化的生产,农民收益仍然低下。这种分散的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土地流转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小农经济的状况,没有从实质上调整农业产业结构。
现在,一些地方土地流转组织化程度很低,大部分土地流转后仍旧处于零星分散状态,以小块土地为主体,无法集中连片,没有形成土地集中的态势,形成不了规模经营,不利于产业化发展。从目前大多数情况来看,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而且流转期限较短,流转方式只有出租、转包等形式,经营规模比较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缺乏科学、有效的配置,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缺乏主动投入现代农业的意识。 当然,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资金和技术限制,缺乏先进的机械设备和相应的生产技术,同时,承包者的文化素质也影响了管理水平,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科学的经营能力。当然,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广大农村鼓励和扶持多行业的致富带头人,让现代经营理念与科学的管理逐渐渗透到农村。
二、促进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对策
(一)改变土地观念,提升流转水平
“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也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根基。虽然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和土地理论的传统观点,土地不是劳动产品,因而缺乏价值。但是,土地使用权流转不畅,就会限制农业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使得土地资源难以优化配置,不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小生产与规模效益之间的矛盾;也不利于农民实现专业化分工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农民生活的改善;不利于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不利于吸引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从事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其实,土地流转是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重要方面,要结合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要遵循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各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因势利导,严格遵循“依法、自愿、有偿、有序”的原则进行农村土地流转。
为此,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学习土地流转政策,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和宣传栏等,并结合一定的文艺形式,宣传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消除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疑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土地流转。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要尊重农民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流转应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和业主双方的利益和生产活动的稳定。改变传统的农村经营方式,整合耕地资源,流转给现代农业经营者,从而有效配置土地资源、通过一定的规模经营提高土地效益,并让流转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获得应有的收益,从而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面向广阔的市场,探索新的劳动和就业渠道。
农民是土地流转的利益主体,必须按照农民自愿、因势利导的原则,在做通农民群众工作的基础上依法、公开、透明、公正地推进土地流转。尤其要通过普法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让农民看到土地流转的好处,消除误解和疑虑,提高发展意识,实现观念更新,打牢思想基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科学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既要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后实现比耕种土地有更为可观的经济效益,又要保证业主能接受,使双方都满意。同时要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流转政策,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遏制耕地抛荒,加强耕地的利用、保护,充分发挥耕地的生产潜力,是确保粮食安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工作,以实际行动加入到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行动中来。
同时,在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广大农村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要改革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土地的市场功能。在有条件的乡镇开展养老保险制度探索试点,先“低水平、广覆盖”,在稳步推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促进农村规模经营发展和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对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而失地的农民,要按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的原则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建立以政策性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体系,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提供的农业保险业务给予政策优惠。通过多种方式为广大农民提供医疗、养老和伤残等社会保险。并形成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甚或推广农民工的土地置换社会保障,纳入城乡统筹发展,对于合理的地土地流转农户,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
其实,农村土地资源、经济、社会、文化、农民素质等都对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存在一定的影响作用。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不能强行推进或加快,更不能急躁冒进、一哄而上,但是又要采取得力措施,创造条件,扎实推进。只有利用政策或财政资金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于农业,农业产业才会加快发展,才能有效规范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市场,促进土地流转的良性发展。
为此,基层级政府要认真把握土地承包政策,向广大农户提供规范的与土地流转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信息服务。并加强对土地流转的调查与分析,针对各地不同的状况,协助土地流转合同的公平制定,及时解决对土地流转同变更问题,减少土地流转的纠纷与冲突,规范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引导农户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权属、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调价原则及方式、流转合同续签约定、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对于流转土地,各级政府部门在统一管理,实施登记造册,建立合同与档案的统一管理,以便对土地流转双方纠纷进行有效的处理,保障流转双方的权益,促进耕地的可持续发展,促进规模、科学的产业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效益,从而达到流转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
科学、合理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建立与维护是土地流转过程的重要方面,而流转中介组织是沟通买卖双方最主要的桥梁和纽带。为此,可以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和监管机构,对土地使用权承包和流转进行政策、方案与业务上的指导,并做好土地流转信息的发布。而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的镇(乡)、街道要抓紧组建,已建立的要启动进入正常运作,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加强流转监督管理、信息收集发布、对外招商引资,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建立流转台帐档案,调解流转纠纷。可由政府扶持,培育以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平台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达到政府培育市场,市场引导流转,流转促进发展,发展维护民权的目的。
在保障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多元和长效机制。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现代化的种植观念的村镇,缓缓转包和入股分红等方式,进行规模化的合理流转。同时,县上依托农业局农经站、乡镇依托农业服务中心或经发办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乡镇和村社的土地使用权流转服务中介,对土地流转进行登记和信息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提供合同范本、调解合同纠纷、建立流转档案等,充分发挥服务、引导作用。并定期不定期对流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同时,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保障中介组织能正常开展业务工作。解决有人办事和有钱办事的问题。 (三)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土地流转必须走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布局、标准化生产的路子。推进土地流转,走集约化经营之路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可以选好发展项目,结合地方不同的情况提出具有特色的产业化发展方向,借助招商引资,利用这些项目实施的机会对农村土地进行合理流转。并对农业科技项目招商引资进行一定的的政策扶持,争取科技含量高,并具有较好的效益的农业项目,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规模化发展。为此,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投资农业,培育和发展新的农业企业。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和村组干部带头发展规模经营。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潜力,鼓励农村种田能手、种养大户、农村经纪人利用自身在生产、技术、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土地流转。鼓励多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各类工商企业、农业科研机构、社会能人、城镇居民等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到农村与农民联合兴办农业企业,或者与农民以不同形式进行联合,发展规模经营,促进土地流转。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惠农政策、涉农项目与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加大对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的综合配套扶持。特别要在土地流转中,对建立专合组织,组织农民提高生产手段、劳动力素质、生产条件、产出能力,应用先进技术与装备,带动主体及其生产基地,加强政策、项目、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的全程服务和全方位扶持。同时,可由市、县政府安排一定土地流转扶持资金,确定一批示范性经营大户,对流转规模适度、经济效益和组织带动效应显著的给予以奖代补。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重点专合组织进入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和建立规模生产基地的情况纳入年度动态监测,不合格的要予以淘汰。要加大对土地流转业主和大户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着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对已经进行了大量投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使用权、地面附着物、非永久性建筑物等抵押或担保贷款。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公司要把规模经营业主和大户纳入重点担保范围予以方便快捷支持。要积极探索并创新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如对业主、大户投资建成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可实行政府以奖代补;对规模经营业主、大户用地,国土资源部门执行用地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获得流转土地的经营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参股和经发包方同意后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获得继续流转土地的权利等等。
龙头企业、专合组织、经营能人、种养大户是土地流转的带动主体,必须重点培育发展、加强引导和全程支持。各区县、各乡镇都要结合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合理定位一批现代农业园区,包括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的设施农业园区和规模效益农业园区等,作出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规划,制定现代农民园区建设的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以此为平台和载体,引导吸纳工商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各类业主大户集中开发,实现整合投入。引导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建设规模化、标准化自控原料基地,示范和组织带动周边农户连片建设“第一车间”。加快培育发展专合组织,引导支持有能力的个人或组织以特色产业为纽带,吸收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以统一经营单独核算等多种形式组建专合组织,直接组织农民发展规模化经营,丰富土地流转的方式和内涵。引导支持农业生产经营大户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经营规模,发挥规模效益和组织带动效应。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强能有力地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科技兴农战略的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的步伐,从而为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此,要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改变土地观念,提升流转水平,规范土地流转市场,扩大土地流转规模,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这样,才能使农村土地流转走上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摘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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