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明确人员分类改革、责任制改革、职业待遇改革和人财物统一管理
□本报记者 李璟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之年,作为全国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之一,湖北省几乎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的全部改革试点,交出了怎样的答卷?
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人员职业待遇改革,人财物统一管理。湖北省就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了4项改革“时间表”,由点及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这标志着湖北司法体制改革正式进入到全面深入推进的新阶段。
四大任务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14年3月15日,中央政法委确定上海、广东等7个省(直辖市)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湖北省作为中部地区唯一的省份,承担着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探明道路、积累经验的重要使命,责任十分重大。
进入2015年,法治湖北建设步入“快车道”。作为第一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湖北省司法改革进展顺利步稳蹄疾,从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实行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体制等四个方面入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湖北省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到位,目前已完成全省入额法官、检察官遴选,司法体制改革已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同时,湖北省在这一年里深入推进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废止劳教制度后续配套改革、刑事速裁试点改革,还出台了深化公安改革、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律师制度等一系列改革措施。
湖北省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的做法,在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受到肯定。中央政法委认为,湖北的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多、试点面宽,落实中央改革精神严格,改革过程规范,既积极又稳妥,具有可复制性。
司法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湖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谭先振介绍,司法改革是大势所趋,现有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总体是好的,但要看到,也还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下一步,湖北省将加大对改革目标方向、制度设计、政策举措、方法步骤、试点成效等宣传力度,进一步实践探索、稳妥推进,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湖北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郑青介绍,省检察院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了《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制定了《检察官员额管理办法》、《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方案》等6个方面改革启动急需适用的配套制度,参与省直相关部门17项配套制度的制定。
2015年6月,湖北省检察院组织第一批12个试点院首次确定计入员额检察官考试、考核工作,经过严格考核筛选,提交省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进行专业审查559名,拟选拔516名计入员额检察官上岗履职,标志着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突出检察工作特色,改革亮点初步显现。”郑青指出,湖北省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不是简单地落实办案责任,而是从检察机关司法责任的规律特点出发,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配套改革,得到了最高检的充分肯定。
此外,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择管理人民监督员,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湖北省被最高检和司法部确定为改革试点省份,建立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等管理制度,实现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2015年2月,湖北省司法厅正式启动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并于7月底,对选出的110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宣誓和初任培训。至10月底,试点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法官平均年龄下降3岁
在2015年9月29至30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培训会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介绍,该省首批12个试点法院的法官遴选工作平稳有序完成,全省三级法院经费保障、干警工资实现省级统管,部分试点法院还探索开展司法责任制改革。全省法院系统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局面已经形成,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行司改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
在此之前的8月13日上午9时,武汉、襄阳、黄石和恩施4个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的汉阳、青山、襄城、枣阳、大冶、西塞山、利川、鹤峰8个基层法院,共670名首次计入员额的法官同时分别在当地进行了入额宣誓。这标志着湖北法院司法改革向推进员额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昌兵介绍,经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差额遴选,在这12个试点法院中,确定首次入额法官673人,实际入额比例为35.1%,分别低于中央和湖北省规定的上限,为下一步遴选优秀人才进入法官队伍预留了空间。入额后法官平均年龄下降3岁,达43.4岁,本科学历环比增加6个百分点,法官的年龄和学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初步形成了以中青年法官为主干,年龄和学历结构更趋合理的精英法官队伍。
与之相呼应的是,湖北省法院开探索推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如探索开展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管辖机制、全省开展商事案件小额速裁试点、开展立案登记制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施行,为全省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夯实了基础。
改进机制严防冤假错案
“公平正义是公安工作的价值追求,执法质量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湖北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夏志斌介绍,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紧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和可能影响执法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入手,推进公安执法改革,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努力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2015年,湖北省公安厅出台专门意见,以防止冤假错案为重点,改进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全面推行刑事案件的强制措施使用、报捕、移诉、终止、侦查、撤案等环节归口法制部门审核工作机制,全省刑事执法质量稳中有升。全省确定了11个县级公安机关试点,在法制部门内增设案审队,对可能判处“死缓无”案件、案情复杂、定案存在较大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可能涉嫌非法取证的案件,直接提审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见面,有效防止冤假错案。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在武汉、襄阳等试点地区,对符合相应条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9类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时间。最短一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21天,刑事诉讼质效明显提高。
“公安执法工作改革永远在路上。” 夏志斌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继续强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做好法治湖北的生力军,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下一步湖北省将在深化司法行政改革方面做好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动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建立刑事速裁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改革、启动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等工作。
——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
副厅长 陈文贵
2015年8月13日,首次计入员额的法官进行入额宣誓,标着湖北法院司法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本报记者 徐楚云 摄
长江商报消息公车压减率达52.9%,节省开销3400余万元,总体节支率达9.31%超预期
□本报记者 周舜尧
“我们有位副厅长每天都是走路上下班,单程30分钟左右。”
2月1日,湖北省科技厅一位知情人士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该副厅长坚持步行已有快半年时间。记者还得知,不仅仅是湖北省科技厅,该省直机关住得不远的厅级官员们,大多都选择这样走路上下班。
这个现象始自湖北省的公车改革。
2015年7月24日,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正式实施“公车改革”,并计划通过两年左右的车改,将全省公车数量削减51%。2015年底,湖北省直机关车改基本完成,取消车辆全部封存停驶,公车压减率达到52.9%。
湖北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仅省级党政机关车改后,就能节省约3400余万元。
公车数量减半 分四档补贴
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参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垂直管理系统驻地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属地化原则,与驻在地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参加公车改革的人员范围按照驻在地公车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车补分为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科员级及以下四档。补贴标准为厅局级1690元每月,县处级1040元每月,乡科级650元每月,科员及以下450元每月。
人员范围包括: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含机关行政编制工勤人员)。离退休干部用车暂按现行办法提供保障(即不纳入车改),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各级老干局等单位)车辆纳入改革范围。
其中,鼓励省级党政机关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由省级干部担任的单位的常务副职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参加车改的,经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允许以适当集中的形式提供工作用车,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副秘书长及省人大、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可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厅局级正职主要负责人有关政策执行。
2015年7月27日,湖北省车改办召开有关公车改革工作培训会议。会上,培训人员介绍,按照该原则,即省“四大家”副秘书长、武汉市“四大家”副职领导、以及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参加车改,也可选择保留公务用车,只能两者选其一。
车辆范围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既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保留的车辆中,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省直机关每单位核定1辆,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核定1辆。 应急用车编制标准为: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核定5辆。其他省级党政机关人员编制100人及以下的单位核定1至2辆,101人至200人的核定2至3辆,201人至300人的核定3至4辆,300人以上的核定4至5辆。
市级“四大家”机关各核定3至5辆,其他市级直属机关原则上每单位1辆,少数任务较重单位2辆。
县级四大家机关各核定3至4辆,少数任务较重县级直属党政机关可核定1辆;各乡镇核定1辆,少数面积大、交通差的边远山区乡镇保留车辆总数不超2辆(仅从现有车辆中选取,不得新增车辆)。
省直机关车改完成
2015年10月,湖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消息,截至9月底,湖北省直机关公车改革基本完成,省直111家单位、14428人参与其中。经过车改,车辆压减率达到52.9%,取消车辆全部封存停驶,涉改单位车补已开始发放。
其中,参与车改的各单位8月就开始封存停驶需要加入车改的车辆,同时整合组建省直机关综合执法应急用车保障中心,解决省直机关执法应急用车保障需求。
省机关事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等部门密切配合,就车改政策制定、节支率测算、涉改人员身份核定、司勤人员安置、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过户等问题,及时进行磋商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制度。
在司勤人员分流安置中,各单位以内部消化为主,分流安置为辅,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公车处置中,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公车拍卖信息公开透明。
2015年9月23日、9月30日、10月17日湖北省先后分三批次完成380台取消车辆的公开拍卖工作,拍卖收入2454.1万元,较评估价增值1284.24万元,溢价率达110%,后续将继续分期分批组织拍卖。
同时,湖北省内一些地市也公布了公车改革方案,并启动车改。比如,湖北省随州市宣布该市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定于2015年底前完成。改革后,随州全市现有各类1880辆公务用车中,可保留978辆,减少902辆;全市节支率8.56%,超过省规定节支率最低要达到7%的要求。
通过改革,随州市各级党政机关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和其他车辆。改革后,对参改的厅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不少官员步行上下班
实现最大限度节约是湖北公车改革的目标之一。根据《湖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全省车改后,年总支出明显减少,全省总体节支率达到9.31%,省级党政机关节支率为7.98%,均达到中央要求的整体节支率不得低于7%的目标。
以往公务用车制度产生的费用,一直占各级机关的“三公”经费中大多数。以湖北省环保厅为例,2015年该部门预算的“三公”经费347.4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费用就达到了212.7万元,占比超61%。在湖北省公布2015年“三公”经费预算的55个部门中,公务用车费用大多也都超过了“三公”经费总额的50%。
湖北省车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14年度,湖北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决算数为699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用决算数为44139万元。这表示,仅省级党政机关车改后,就能节省约3400余万元。
在湖北省直机关车改基本完成后,长江商报记者走访发现,“步行上下班成厅官首选,租车、网络约车逐渐流行”,省直机关车改,也为湖北政坛送来一股清朗之风。
“我们这一位副厅长每天都是走路上下班,单程30分钟左右。”湖北省科技厅一位公务员告诉长江商报记者,这位副厅长家住武昌水果湖双湖桥附近,离省科技厅1.7公里左右,几乎每天步行上下班。
同时,这名步行上下班的副厅长还经常向单位的年轻公务员宣传步行上下班的好处:“上班走半小时,下班走半小时,一天的运动量就够了。锻炼身体的同时也减少了汽车尾气排放。”如果遭遇下雨等恶劣天气,这位副厅长才选择打的士。
长江商报记者在湖北省科技厅、教育厅、食药监局、科协等省直单位发现,在省直部门,一些住得不远的副厅长们,大多都选择这样搭“11路”走路上下班。湖北省科协一工作人员向长江商报记者透露,目前省科协副职配车全部取消,几名住得近的副主席都是步行上下班。
“我们单位车改完成后,只剩下5台车,其中两台还是保证老干部用车,现在组织大型活动都要靠租车。”湖北省科协一处级干部告诉长江商报记者,原先10多辆车都取消了。
今年9月,湖北省信访局工作人员赴荆州等地进行信访案件的实地督查,乘坐的两辆车就是租来的考斯特。该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本单位有十多辆车,车改后只剩下6辆,但信访工作经常需要上山下乡实地调查,6辆车根本不够用,因此现在单位举办活动或人员出差,大部分也靠租车。
长江商报消息2030年建成生态省,打造“美丽中国示范区”
□本报记者 徐靓丽
“空间格局优化、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利用、绿色生活普及、生态制度健全。”2015年,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起步实施,6大措施并举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湖北省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区”,区域内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一切建设活动,禁止工业生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并将依法关闭红线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按照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湖北省的建设目标是,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绿色支点。到2030年,将湖北打造成“美丽中国示范区”。
到2030年 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达90%
湖北的生态省建设始于2012年。当年,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上提出生态立省战略。第二年,生态省建设机制体制创新相关内容纳入湖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意见。也就是在这一年,国家环保部批复同意将湖北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这使得湖北成为党的十八大召开后的第一个生态省建设试点。
2014年底,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14-2030年)》,湖北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与农村处处长王虚谷在接受长江商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纲要》由国家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主编,清晰地勾勒出湖北省国土空间开发路线图,明确了生态省建设的目标,描绘了全省未来的生态蓝图——把湖北建设成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绿色支点。
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表示,《纲要》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空间格局优化、经济生态高效、城乡环境宜居、资源节约利用、绿色生活普及、生态制度健全”等六大类、35项指标的建设,将湖北打造成“美丽中国示范区”。
根据《纲要》,到2030年,湖北省主体功能区布局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受保护地区占全省国土面积比例要达到或超过25%;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标准,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要达到90%;水环境质量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地表河流省控断面达Ⅲ类以上水质的比例要达到95%;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县城以上、建制镇)水质达标率要达到100%;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县城以上要达到95%及以上、建制镇要达到70%及以上。
未来三年 中央资助15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
湖北建设生态省的时间表为从2014年一直延伸到2030年,其中2014年至2015年启动建设,2016年至2020年深入推进,2021至2025年巩固提高,2026至2030年突出湖北特色。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刚刚过去的2015年,是湖北生态省建设的真正实施之年。这一年,湖北采取了六大措施推进生态省建设。首先是建立健全生态省建设保障机制,出台省级生态省建设“以奖促创”激励政策措施。健全考核奖惩机制,按照《湖北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责任量化考核。
保障机制建立后,湖北省继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巩固和扩大碳排放权交易,制定排污初始权核定工作方案,全面推进排污权交易。推进排污收费改革,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全面启动生态市县创建,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
“严格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认真贯彻实施新《环保法》。”湖北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15年湖北深入推进向污染宣战环保“三大行动”,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环保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区域联防联控和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推进重点领域污染防治,也是2015年湖北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点。这一年,基本淘汰了全省2005年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等4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纳入环评前置条件。同时还着力推进水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
总量减排也在刚刚过去的一年里得到推进。湖北省对未完成减排目标的地区,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力争使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县城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85%以上。
此外,鼓励生态环保公众参与也成为去年湖北生态省建设的重点,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绿色创建行动为抓手,让广大民众在实践参与中受到教育、得到实惠。同时,支持民众参与生态环保工作,及时解决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
湖北的生态省建设得到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两项国家试点同时落户湖北。
2015年4月,湖北省城武汉入选全国首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未来三年,中央财政将资助15亿支持武汉市“海绵城市”建设,下雨时把雨水吸进去,雨后再把水排出来用于城市绿化等用途。当月,鄂西的十堰市也成为全国首批10个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之一,十堰将连续3年每年获中央财政3亿元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建设和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划定生态红线区 禁止无关建设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禁止开发区,构成了湖北省生态保护的‘红线区’”。长江商报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一经划定,“红线区”区域内将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一切建设活动,禁止工业生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并将依法关闭红线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难以关闭的,须限期迁出。此外,实施人口退出政策,鼓励、引导红线区内现有人口向周边县城及中心镇集聚。
湖北的重要生态功能区主要涉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等生态功能区内的生态功能最重要区域。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主要包括水土流失敏感区,分布于湖北省的西部和东部;石漠化敏感区,分布在黄石、鄂州、咸宁和荆门四市;河湖滨岸缓冲带,主要分布在湖北境内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河流及丹江口水库、梁子湖的滨岸地带。
禁止开发区主要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主要分布在神农架林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十堰市、宜昌市、黄冈市、咸宁市、荆州市。王虚谷介绍,目前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正在划定中,现状占国土面积比例约为15%,至2030年,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将不低于25%,这也是纲要规定的约束性指标。
生态省的建设启动以来,武汉、咸宁、十堰、仙桃等四市创模规划通过国家评审,鄂州梁子湖区等3个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加快建设,神农架启动创建国家公园。全省31个城市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湖北全面推进生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创”,30多个市县推进创建省级生态县,累计创建国家和省级生态乡镇182个,生态村919个。目前,湖北省主要河流水质为良好,符合Ⅰ至Ⅲ类的断面比例为86.7%,劣Ⅴ类的断面比例为5.1%,同比下降了0.1个百分点。
湖北的生态省建设还在继续“加码”。2015年,《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获得通过,全省范围内禁烧秸秆。秸秆禁烧令实施以来,湖北省12个纳入国家考核的城市PM10,累计平均浓度连续6个月同比下降,空气质量持续好转。
当年底,湖北省环境治理再推重磅举措,今年1月1日起,《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两类颗粒物平均浓度经测算后如超标,每超1微克/立方米,将被罚30万元。湖北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国斌表示,处罚不是目的,做得好的地方,还将根据办法奖励,让空气质量逐年提升才是目的。
一经划定,“红线区”区域内将禁止开展与保护无关的一切建设活动,禁止工业生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并将依法关闭红线区内所有污染物排放企业,不再发放排污许可证,难以关闭的,须限期迁出。此外,实施人口退出政策,鼓励、引导红线区内现有人口向周边县城及中心镇集聚。
——湖北省环保厅
长江商报消息出台最严“禁烧令”,加强电价补贴,退税和综合利用措施共同治理
□本报记者 徐靓丽
秸秆燃烧季,湖北省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12个市(州),PM10浓度均值都呈下降态势。这一变化得益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燃烧秸秆的“禁令”。
湖北省年产秸秆近3000多万吨,被付之一炬的秸秆严重污染空气、加重土壤板结、危及公共安全。随着雾霾天数增多,各界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5年2月1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并于3个月后的5月1日实施,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这一决定也被称为湖北史上“最严秸秆禁烧令”。在禁止燃烧的同时,湖北省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期待到2020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最严秸秆禁烧令见成效
长江商报记者从湖北省环保厅了解到,夏收、秋收两季,容易出现秸秆焚烧情况,多半集中在6月、9月底至10月这两个时间段。2015年,湖北省从5月1日开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到了6月、10月,纳入国家考核范围12个市(州),PM10浓度均值都呈下降态势。
“秸秆禁烧令”执行当月底,湖北省环保厅派出5个督查组,分别对潜江市和仙桃市、汉川市和天门市、荆门市和荆州市、襄阳以及黄冈等地区实地巡查。6月份,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资环委组织省环保厅,分三组对荆州、荆门、孝感、随州、黄冈、鄂州等地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队长李永福介绍,9月中旬,随着湖北各地相继进入秋季农作物收割阶段,秸秆焚烧情况随之出现,省环保厅9月18日约谈孝感、荆门、仙桃三地政府后,对于秸秆焚烧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孝感市,省环保厅还进行了现场督查督办。
一系列的措施出台,以及严格督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根据湖北省环保厅最新发布的《2015年湖北省秸秆露天焚烧情况通报(七)》显示,5月20日至11月10日,环保部、湖北省环保厅通过卫星遥感和无人机巡检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况中,湖北省内孝感市情况最差,火点/黑斑数达到147个,荆门市也达到了119个,湖北省其他市(州)发现的火点/黑斑数均在100以下,恩施州情况最好,只发现了1个。环保部在10月份《关于2015年夏季秸秆焚烧污染防控工作情况的通报》称,“安徽、湖北、河南等三省火点数大幅减少,减幅分别达95.03%、82.28%、37.18%”。
据湖北省环保厅数据显示,2015年6月,湖北省纳入国家考核范围的12个市(州)PM10浓度均值为73微克/立方米,比2014年同期下降34.8%。10月份,湖北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为55.6%,较去年同期下降6.8个百分点。
2015年1至11月份,湖北省17个重点城市PM10浓度均值为97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同期(101微克/立方米)下降了4个百分点。其中纳入国家大气考核的12个地市PM10浓度均值为100微克/立方米,较2014年同期下降9.1%。
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是出路
湖北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甄建桥在环保世纪行记者会上介绍,湖北省耕地面积3892万亩,每年各类农作物秸秆理论资源量约3680万吨,可收集的秸秆资源量约3300万吨。
据初步统计,“十二五”以来,湖北省年均综合利用农作物秸秆约2650万吨,综合利用率约80%,肥料化利用和能源化利用占到大头,其中肥料化利用占秸秆总量的36.3%、能源化利用占31%;其他方面,饲料化利用占8%、基料化利用占1.2%、工业原料化利用占5%。而从地域上看,江汉平原地区秸秆利用率较高,在80%以上,而鄂北岗地较低。
湖北省农业厅厅长戴贵洲表示,据初步统计,今年湖北省小麦种植面积1642万亩,秸秆总量537万吨,综合利用率92%,同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油菜种植面积1877万亩,秸秆总量521万吨,综合利用率70%,同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
根据湖北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到2020年,湖北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95%以上,建成较为完备的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产业化格局。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相辅相成。”湖北省环保厅厅长吕文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长远来看,促进秸秆综合利用,给秸秆利用找到出路,让农民“舍不得烧”,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严格的禁烧,不如让农民心甘情愿地去利用秸秆,有收益才会有动力。”吕文艳认为,除了当前的政策,对秸秆收储、加工综合利用企业的信贷、用地、用电、原材料运输、税收等方面均需要设立扶持政策,加大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
同时,结合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和现场督查情况来看,凡是政府重视程度高,主要负责人担任秸秆禁烧领导机构第一责任人的地方,禁烧工作和效果就明显。部分地市对禁烧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处罚不到位,导致焚烧火点屡禁不止,因此也需要地方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引导。
戴贵洲表示,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增加作业成本,影响农机手和农民积极性;劳动力紧张,夏收夏种茬口紧;秸秆快速腐熟、秸秆加工转化增值增效、秸秆收集等一些关键难题尚未突破等,这些都需要资金支持以及技术突破,今后还要扩大秸秆生物腐熟剂应用面、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力度。
秸秆再生利用有补贴资金还减税
在湖北省,综合利用秸秆有哪些优惠可以享受?
戴贵洲介绍,湖北省农机部门对秸秆粉碎机、秸秆捡拾打捆机、秸秆青贮机、秸秆揉丝机、双轴旋耕灭茬机等各类秸秆处理机具实行敞开补贴,2015年上半年发放中央补贴资金1.66亿元。在还田技术上,通过不同区域、不同作物和种植模式的秸秆机械化还田试验示范,探索不同的区域、不同的作物、不同的种植模式,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来促进作物的秸秆还田。
甄建桥介绍,在税收政策方面,湖北省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文件精神,对利用秸秆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秸秆发电的,直接按100%退税;利用秸秆造纸等按50%退税;利用秸秆造板等按70%退税。同时,根据《省能源局关于促进农林生物质发电厂建设运行的通知》,对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超过6500小时的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湖北省能源局将给予以适当贴息补助或资金奖励。
在发电方面,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对新能源发电项目实行电价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15年底前和“十三五”期间建成的沼气发电项目每千瓦时补贴0.05元。
十堰农用旋耕机价格表图
湖北省物价部门发布消息称,从2015年11月1日起,该省实施为期1年的秸秆发电电价补贴——在国家规定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的基础上,再增加0.081元补贴(含17%增值税),以鼓励秸秆等农林生物质综合利用。
长江商报记者了解到,在国家标准电价之外利用电价政策支持秸秆发电,湖北是第一家。
对利用秸秆的企业实行十堰农用旋耕机价格表图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秸秆发电的,直接按100%退税;利用秸秆造纸等按50%退税;利用秸秆造板等按70%退税。
——湖北省发改委副主任、省能源局局长 甄建桥
农民驾驶着十堰农用旋耕机价格表图秸秆捡拾打捆机,搜集田间秸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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